
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间神机策,景某军、杨某、李某强等人共同成立了“贵州某某酒业有限公司XX分公司”,由杨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租赁办公楼对外进行办公,由“李某强”带来的业务员团队在其公司经营地办公楼及部分商圈向广大市民大肆虚假宣传其公司经营的贵州总台酒、“古酿坊”毛酱王酒等产品,吹嘘公司实力雄厚,投资认购该公司销售品牌酒可以得到到期返本的承诺以及1.5%至2%的每月分红,吸引的集资参与人数达73人。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景某军犯集资诈骗罪神机策,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杨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继续追缴,责令被告人景某军、杨某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来源|河南金融监管局
神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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